《学前教育法》针对幼儿园的规定

新颁布的《学前教育法》针对幼儿园有诸多规定,具体如下: 

1. 入园相关规定:

- 就近入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 禁止考试或测试: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 接收特殊需求儿童: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若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2. 教职工管理规定:

- 资质要求: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例如,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园长要具备教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及5年工作经验;保育员应当有国家规定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卫生保健人员、医师、护士要有相关执业证书;保健员要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要有相应资格证。

- 人员配备: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 聘用管理: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 待遇保障: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3. 幼儿园管理规定:

- 设置与登记: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向教育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 安全保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收费管理:合理确定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 质量评估:对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完善质量评估标准,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

4. 保育教育活动规定:

- 教育方式: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 活动组织: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5. 儿童权益保护规定:

- 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on Fri Nov 15 11:48:56 C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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